各有关学院(学部、中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文件精神,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附件1)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我校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参评学位授权点。(附件2)
二、工作安排
(一)专家评估(2024年4月-10月)
根据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安排,各学位授权点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我评估工作,包括自评报告撰写、数据采集、材料整理及专家进校评议各环节工作。
1.专家聘请(2024年4月15日前)
(1)各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原则上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学术型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含本学科国家学科评议组成员,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含本学科省学科评议组成员,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包含本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国家或省)和行业专家。
(2)专家人选由参评点推荐并填写《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附件3),牵头学院于4月15日前报送学科办。
2.专家沟通(2024年4月底前)
在确定评估专家后,参评点要提前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位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留存纸质材料存档)
3.材料组织(2024年4月-7月)
各参评点应提前准备好自我评估材料并应提前发给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具体准备材料如下:
(1)《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包括2021-2023年的三个年度报告。
(2)《辽宁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各参评学位点应根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4)》(附件4)《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照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和教育部抽评要素(附件5),其中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学位点特色及建设实际,对2020年1月1日以来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博士学位授权点涉及博士、硕士内容不同的部分可分别表述,字数不限,数据的统计时间段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数据可于2024年12月底前完善,模板见附件6。
(3)支撑材料:根据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客观、充分准备支撑材料并编制《支撑材料清单》。支撑材料可以是纸质、音频、视频等任何能够起到支撑作用的材料。
4.专家评估(2024年8月-2024年10月)
(1)专家进校评估由参评点牵头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各学位授权点提前7个工作日将评估材料发给评估专家,并与专家进行充分沟通。(留存纸质版材料存档)
(2)参评学位点牵头单位应在2024年9月15日前组织召开专家评议会对学位点进行评议,评议开始前评议的办法、时间、地点、评议组成员等信息应至少提前10日向学科办报备。评估专家到校后,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察。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学位点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完成《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7)于2024年9月28日前报学科办。
(二)改进提升(2024年10月)
参评学位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留存纸质材料存档)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2024年11月)
各学位授权点召开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本学位点的自我评估结果,并将自我评估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点自评结果为"合格"或 "不合格"。
审议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学科办。
(四)总结报告(2025年3月前)
各学位授权点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抽评要素和评估过程材料(包括专家沟通、专家意见、改进提升方集等),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报相关数据表格,以及整理评估所需的其它材料。并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工作专家组审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8),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上传至指定信息平台。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于2025年3月前报送学科办。
三、工作要求
1.评估需要统计近五年数据,该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的数据统计时间段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各学院(学部、中心)应高度重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准确把握合格评估的基本思路、深刻内涵和具体指标,以合格评估为契机,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主动查找不足、认真补齐短板,全面提高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
3.参评点应做好进校评估期间相关工作的资料保存,注意以图片、音频、视频、会议纪要等形式记录和整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材料,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学校将与各学位授权点通过评估积极查找问题与不足,加强整改与建设,以自我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推动学位授权点自我治理和自我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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